www.sb-488.com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增强监督实效,规范专题询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怀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前或过程中,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专项工作相关情况,对“一府两院”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应坚持依法有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议题应是涉及我区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全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专题询问议题建议。
专题询问议题由主任会议结合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确定,并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专题询问议题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 专题询问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和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专题询问具体工作。
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围绕询问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做好专题询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 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应主要包括:询问议题、询问目的、询问对象、询问时间、询问地点、会议议程、主持人、参加人员、列席人员和新闻报道等内容。
专题询问会议召开七日前,常委会办公室应向被询问单位发出正式通知。
第七条 专题询问可以在常委会会议审议该项议题前单独举行,也可以在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在常委会会议期间举行的,应在听取有关工作报告之后、审议开始之前。
第八条 被询问对象是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延伸至市属垂直管理部门。
专题询问的询问人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构成。
专题询问可聘请专业机构参与或聘请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担任咨询员。
第九条 专题询问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根据专题询问涉及的工作,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事一问、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人每次提问一般不超过3分钟,被询问人回答每次一般不超过10分钟。
询问人提出询问前应征得主持人同意,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议题范围内询问。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应当条理清晰、客观公正、重点突出、言简意赅。
被询问对象应当如实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能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质疑。询问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可由承担主要职责的单位主答,其他单位补充回答。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其他参加询问会议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
第十一条 被询问对象当场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主持人同意后,可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前书面答复。
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回答的,被询问人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不作答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被询问对象不能拒绝答复。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将专题询问情况报告常委会,并结合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形成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交“一府两院”办理。“一府两院”应将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由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跟踪督办,直至有关事项得到解决。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情况应及时通报全体区人大代表,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