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怀柔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怀柔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怀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于一九八零年二月。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怀柔区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怀柔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领导和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对本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四、监督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和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七、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以及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