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一、代表应享有的权利
会内职权:一是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是依法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三是选举和决定任命的投票权;四是审议权;五是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六是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七是调查提议权;八是表决权;九是免责权。
会外职权:一是与原选举单位保持联系权;二是视察权;三是召集临时会议的提议权;四是其它会议的列席权;五是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六是原选举单位人大会议的列席权;七是人身特别保护权;八是代表特权。
二、代表应履行的义务
一是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是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是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是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是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是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八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